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案例
    发布时间: 2018-12-19 15:08    

规定,认为其不应当承担保险责任理由不足。该保险条款**十五条规定了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案例
从原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来看,阳光财产保险公司制定的《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六条已经对责任免除事项做出规定,该保险条款之外没有责任免除的规定。因此,阳光财产保险公司以该保险条款**十五条的规定,认为其不应当承担保险责任理由不足。该保险条款**十五条规定了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具体为:被保险机动车负主要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被保险机动车负同等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被保险机动车负次要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从该条款所列事项看不包括无责任和负全部责任的情形。如果按阳光财产保险公司的说法无责不赔的话,无疑将此情形列入到了免赔之列,等于责任免除之外的责任免除,这与合同的整体构架相悖;同时将全部责任和无责任划等号。这既不符合投保人的投保目的也不符合保险人的利益,因为如果无责不赔的话,实际上是给投保人一个信号即鼓励违章驾驶,其结果是遵章守规之人责任自负,违章违纪之人保险买单,违反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公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