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一起欠条案谈举证责任的分配
    发布时间: 2015-03-25 14:25    
原告刘某诉称:原、被告因生意往来,被告分别于2006年1月26日、3月10日立下欠条2张,共欠原告2763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均未果。故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欠款276300元
由一起欠条案谈举证责任的分配
[案情介绍]
原告刘某诉称:原、被告因生意往来,被告分别于2006年1月26日、3月10日立下欠条2张,共欠原告2763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均未果。故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欠款276300元。
被告张某辩称:原告故意歪曲事实真相,原、被告没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双方并没有生意往来,更无欠款事实。被告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即便被告欠其款项,也仅欠13300元,且还款期尚未届满,原告现无权提起诉讼。故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经审理查明:被告系原告妻妹,被告于2006年1月26日立具欠条1张给原告,内容为“暂欠结帐款:贰拾陆万叁仟元正。欠款人:张某。2006.1.26号”,在欠条下方注明“由张某某(张某姐姐)督促归还(2006年底前结清)”。2006年3月10日,被告又立具欠条1张给原告,内容为“结帐结下欠款:壹万叁仟叁佰元整。(13300)。欠款人:张某。06.3.10”。
[案情分析]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原告作为欠条的持有人,其所提供的欠条足已证明被告依法应负有偿还原告欠款的义务,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分配原则,原告的举证责任已经完毕,应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另一种意见认为,对本案原、被告之间是否形成了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告尚未完成其在本案中应负的举证义务,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