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四次开庭审理后,法院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因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鉴于本案两被告*某和李某均未能举证证明对方具有完全过错,而原告张某并无违法行为,故法院认定,*某和李某对本起交通事故负有同等责任,理应对原告张某的人身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责任,被告甲公司作为车主应对李某应负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直接向原告先行赔偿的责任。超出部分,由被告*某、李某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而原告要求被告*某、李某、甲公司承担相应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被告*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系放弃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故上述交强险可对参加诉讼的原告张某一人进行赔付。